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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二○○九年济南市专利申请及授权标准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09-02-09       点击次数: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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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年度适用规定和我市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制定本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资金使用原则:济南市2009年专利专项资金与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和奖励。 

二、2009年资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市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总额。   

三、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内容和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1、专利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检索由济南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承担。检索费由济南市专利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2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件。    
        2、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均按减缓之后的应缴费用给予资助。    

 3、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发明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100元。

4、对代理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位于前3名的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

5、对专利申请总量达到50件、100件及2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及1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300元。        

(三)发明专利授权、PCT国际申请及获国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按《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向国外申请专利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PCT国际申请除外),由市局给予资助,单位申请最高资助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最高资助每件4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获国外授权专利由省局资助外,市局匹配资助每件每个国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四、申请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资金须提交的凭证材料    
        ()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检索费收据;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出具的申请费缴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5、受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    
      6、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7、申请人是济南市企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申请授权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授权专利资助审批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出具的授权登记缴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3、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4、受托办理专利授权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    
      5、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6、申请人是济南市企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向国外专利部门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受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    
      5、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6、申请人是济南市企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获国外授权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济南市授权专利资助审批表》;

2获国外授权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3、受托办理专利授权资助的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5、申请人是济南市企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本通知所规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资助标准适用于20091120091231期间递交专利申请并缴费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2009年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的131,申请
 2009年授权资助资金 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的331

六、本通知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是指在济南市辖区内申请专利的个人。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按有关政策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适当补助。

七、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奖励做出贡献的专利管理机构或个人。

八、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虚假情况或获得资助奖励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拒绝给付,对已获取资助奖励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费用,同时予以通报。

九、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资助的,应确保资金的归属。弄虚作假、冒领资助的,除追回资金外,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奖励。    

十、本通知规定的资助标准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年度适用规定的调整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本通知由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00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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