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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06-03-09       点击次数: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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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济南市科技进步的步伐,进一步发挥济南的科技潜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重点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依据《济南市1998-2010年科技人才队伍发 展规划纲要》(济办发[1999]14),结合我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主要是通过资助优秀青年科技骨干独立开展的科研工作,促其脱颖而出,培养成为能担负重任的科技带头人。市科技局将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专项经费实施该计划。每年计划重点培养10-30名。

第三条  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由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科技局和济南市人事局(以下简称主办单位)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成立济南市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实施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委会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和评委会,分别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科技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是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技人员。驻济中央、省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技人员,其研究的项目,符合济南市科技发展方向,并且已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定向研究的,也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研究项目,应属济南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符合济南市科技明星计划指南的要求,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并可望在三至五年内取得预期的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报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在科技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并且现在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具有较大潜力,具有可预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放宽至40周岁。

3.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已取得博士学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有过重要发现和做出过重大贡献者,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4.参加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作为重要研制人员取得科研成果。

5.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且其研究的项目具有进入国内科技先进水平的发展潜能。符合市场发展的方向。

6.研究课题新颖并具有重要意义。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7.所在单位对开展课题研究的基本条件予以充分保证,科技人员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研究时间。

第七条  申报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必须是列入所在单位培养计划的,为所研究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已具有一个团结合作、结构合理、奋发进取、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的研究群体。所在单位能为其匹配二分之一以上的经费。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申报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必须填写《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申报书》,所在单位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有协作单位的,协作单位也要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然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集中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受理后,进行初审。经初审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预选名单,预选名单及其研究项目,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市领导小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选名单。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是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每次评审由主办单位根据申请课题的学科分布,确定聘请专家人选。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领导及主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第十条  经审定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由市科技局与其所在单位及本人签订合同.并对其资助;具有济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资格的由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其共同资助。已列入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计划,若已拨款的原则不再重复拨款,可适当予以资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由市科技三项经费拨出专项经费作为青年科技明星计划专项资金,每人资助经费为5-10万元。该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拨款与有偿拨款相结合。无偿拨款,采取包干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审定,分期拨付(原则分两期)的办法。该项资金由市科技局为主管理。有偿拨款视项目发展前景,对部分项目采用资金入股的形式,通过投资分红,股份回购,企业清算等所得的各类资金,纳入创业资金专户,实行滚动运作。

第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该科技人员及科研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购置、项目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培训等合理开支。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或本人不再从事原研究工作,须退还全部拨款或停止拨款,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 , 经审批后可只退回余额。

第十五条  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每年十二月上旬向主办单位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第二年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办单位组织审核、成果鉴定或验收。未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的,第二期不再拨付。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考察;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取消合同,停止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实行主办单位与所在单位共管的原则。完成合同并经综合考评达到要求的,由主办单位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由主办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按其实绩,在晋职、进修、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九条  合同完成后,首先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然后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成果水平、应用价值、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等。

对考评结果优秀者,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者推荐为市级、省级拔尖人才或享受政府特贴人员。同时授予济南市青年科技明星称号。

对授予济南市青年科技明星称号的人员,其研究项目可优先进行连续性支持。

第二十条   对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将建立科技明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根据跟踪情况,将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进一步培养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议新闻机构对其作专题报道,积极宣传他们在技术上取得的成就,在青年科技人员中树立榜样。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所获得科技成果,由投资合作各方共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的鉴定、报奖、发表、转让和申请专利等均由上述各方共同协商后,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成果所在单位应及早报告市科技局,以便依照国家保密法及时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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