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 048号)、《关于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5] 249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鲁科成字[1995]329号)、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和省科委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济科发[1996]68号)
二、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成果,其验收和评价方法按照《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技术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制工作总结;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研制(研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造性与先进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查新报告;
5、检测报告;
6、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对比分析报告;
7、市场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9、知识产权报告以及设计与工艺图表;
10、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有关资料各1份。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并装订成册,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办理时限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经办处室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组织召开鉴定会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五、办理结果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六、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指导、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2.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③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④ 有经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3.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申请鉴定应提前十五日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4.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技部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5.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委托申请鉴定单位)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五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6.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7.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① 是否完成合同获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②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③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④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⑤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8.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9.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监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10.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11.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
七、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的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造性与先进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地意见,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八、受理处室及联系方式
受理科室:槐荫区科技局计划科
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275号
电 话:87589192
联 系 人:杨月琴 李伟伟
邮箱地址:kjjjhk@huaiy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