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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09-07-23       点击次数: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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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096号),设立济南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的专项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规划、科学评审,注重基础、以用兴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发文公布。

市财政局负责批复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并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属于引导和奖励性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特别是核心技术研发和高端产品产业化;扶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配套环境建设。

(二)扶持软件产业、动漫游戏产业及信息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产品开发、优秀动漫产品创作和软件服务项目。

(三)引导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

(四)引导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信息资源共享和公益性开发利用项目。

(五)支持基础性、公共性和服务民生的信息化工程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六)支持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引进,重点支持定单式人才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实训基地及实习基地建设,支持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七)对 “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济南软件十强企业”予以奖励;对新上市软件企业给予奖励;对软件服务出口额按本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对优秀原创动漫产品给予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实施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CMMI等认证,对当年通过相关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八)信息化政策法规研究,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调研论证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贷款单位逾期还款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奖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项目补助与贷款贴息。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发布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申报软件产业项目的企业须为通过“双软认证”(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随项目指南下发);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四)项目单位(或新项目的主要出资人)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指南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项目,由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市直项目直接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对市直项目,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实施单位;对县(市)区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下达县(市)区财政局,由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本年计划的优秀项目建立项目库,根据专项资金情况,逐步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安排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凡要求地方配套的,县(市)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在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对专项资金建立帐簿进行专门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并于每季度前15日内向市信息产业局书面报告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经批准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正确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且该项目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财建〔200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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